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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司考“包過”未過,能否維權】
  郭華
  龐濤
  姚雯/漫畫
  專家認為:具有明顯市場交易特征的培訓類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門診問題:司考培訓學校“包過”未過,能否維權?
  門診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郭華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 龐濤
  專家觀點:
  ◇很多培訓機構用“保過班”等誇大培訓效果,而簽訂協議時卻極力規避風險
  ◇如能證明培訓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為,可利用消法維權
  ◇經過工商部門登記而沒有在教育部門備案的培訓機構,適用消法
  與司法考試培訓學校簽了“包過”協議卻沒有通過考試,要求學校退還全部學費遭到拒絕,江西農民鐘輝嘗試用法律手段維權。起訴、上訴、申請再審,到檢察院申訴,鐘輝與司法考試培訓學校的這場培訓費之爭歷時4年多。至今,鐘輝還在為了自己1萬元的培訓費奔波。
  鐘輝的遭遇不是個別現象。近年來,民辦教育培訓市場十分火爆,和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會計資格考試有關的各類培訓班如雨後春筍般涌現。隨之而來的是,虛假宣傳、名稱混亂、格式霸王條款等問題凸顯,導致教育培訓類糾紛激增。《2013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共受理教育培訓服務投訴2554起,超過去年同期的1644起。
  記者瞭解到,產生糾紛的原因往往是學員認為授課師資、硬件環境與廣告宣傳不符,未達到約定的“包教包會”,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所交全部或部分學費。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龐濤告訴記者,這類糾紛維權的結果大都不理想,有的學校可能退還部分學費,但要讓其退還全部學費或者給予更多的賠償幾乎不可能。
  “包過”未過帶來多少煩惱
  2008年4月,鐘輝在網吧看到北京九洲華宏教育文化發展中心(下稱九洲華宏)發佈的2008年司法考試包過的宣傳承諾,便隻身來到北京,與九洲華宏中心簽訂了《2008年司法考試過關協議書》。雙方約定,鐘輝繳納1萬元培訓費,如未能通過司法考試,九洲華宏在扣除5800元成本費後,退還餘額4200元,或下期免費重讀。雙方還約定鐘輝不具備司法考試資格、缺考或未請假簽到達到3次以上,九洲華宏有權解除協議。當年,鐘輝沒能通過司法考試。之後,他要求九洲華宏退款。九洲華宏表示不能退費,只能重讀,鐘輝拒絕。九洲華宏以鐘輝4次未上課簽到為由拒絕退款。此後,鐘輝多次與九洲華宏交涉未果。2010年8月,鐘輝一紙訴狀將九洲華宏告上法庭,要求九洲華宏退還全部培訓費,雙倍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鐘輝的理由是,他在查閱工商檔案後發現,九州華宏創辦人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了兩家名稱類似的培訓學校,且九洲華宏因涉嫌虛假宣傳已被工商部門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現在學校創辦人又開辦了另一家改換名稱的司考培訓學校。他認為,九州華宏有涉嫌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作為消費者,他有權要求雙倍賠償。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判決九洲華宏退還鐘輝4200元培訓費,駁回了鐘輝的其他請求。鐘輝提起上訴,法院維持原判,鐘輝選擇向北京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2014年1月,鐘輝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
  龐濤告訴記者,原審法院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合同,判決培訓學校退還部分培訓費並無不當。鐘輝如果要求雙倍賠償,只能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維權,但維權的前提是必須證明九洲華宏與其簽訂協議、履行合同中有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為。“鐘輝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所以法院並未考慮以消法認定責任。”龐濤補充說。
  虛假宣傳證明有多難
  鐘輝覺得,簽訂過關協議前自己被培訓機構“頂級名師授課”“包過”的虛假宣傳欺騙了。但遺憾的是,他沒有辦法證明當初的哪些宣傳內容是教育機構的承諾。
  目前,大量培訓機構都用“保過班”等具有蠱惑性、吸引力的語言誇大培訓效果,但在簽訂協議時卻極力規避風險。比如,九洲華宏與鐘輝簽訂的過關協議顯示,這是一份承諾過關協議,但在協議中,又訂立了一些類似“試聽合格後不予退款”等格式條款,嚴格規定了退班退費的條件。
  記者調查發現,大多數培訓機構在招生簡章或者其公司網站宣傳中,刻意規避“包過”“頂級名師授課”等內容。對簿公堂時,教育培訓機構往往不承認網絡廣告中的虛假廣告宣傳,這也給學員維權帶來困難。
  企業家於博狀告清華大學一案便是很好的例證。2008年3月,沈陽博宇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於博在支付3.7萬元的學費後,參加了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第28期“總裁研修班”。在聽課過程中,他沒有見到“總裁研修班”在網絡廣告中所承諾的林毅夫、胡鞍鋼、郎咸平等12名知名專家學者,於是向清華大學索賠10萬元。被告清華大學在庭審時答辯稱,於博所提供的招生簡章系從與清華大學無關的網站下載,清華大學招生簡章沒有虛假宣傳。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清華大學的辯護意見,駁回了於博的訴訟請求。
  記者分析多起案例發現,由於學員對培訓機構欺詐的事實缺乏證據,法院大多難以認定,只能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款判決解除合同,培訓機構退還部分或全部學費。這對於培訓機構的盈利而言不過是九牛一毛,逐利的培訓機構仍然會冒著被訴、解除合同的危險開展經營活動。相反,對學員來說,維權付出的成本,遠遠超過索要的賠償費用。以鐘輝案為例。鐘輝在申訴時表示,除了要求九洲華宏退還全部培訓費外,還要求賠償其4年來用於維權的誤工費2.6萬餘元,交通費1848元,住宿伙食費5548元。
  付出與可能帶來的不成正比的索賠,讓很多維權者望而卻步,選擇放棄。
  能用消法維權嗎
  龐濤認為,對於鐘輝這樣的維權者,利用消法並非完全不可行。
  “如果鐘輝證明教育培訓機構與他的交易行為中存在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為,可以利用消法維權。根據修改後的消法,他甚至可以主張三倍賠償。”龐濤說。
  記者瞭解到,此前在教育培訓類糾紛中,維權者能否依據消法維權,法律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而此類糾紛不屬於生活消費需要,不應適用消法;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能否適用消法,應對教育培訓的性質進行區分。”龐濤解釋說,一類是義務教育類,該類教育具有公益性,不屬於市場交易關係,不應適用消法;而另一類則是像鐘輝這樣具有明顯市場交易特征的培訓,可以適用消法。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華認為,是否適用消法,關鍵看是否經教育部門審批,是否有辦學資格。雖然民營學校都有獲利性質,但是不同的定位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經過工商部門登記而沒有在教育部門備案的培訓機構,適用消法。
  司法實踐中,教育培訓糾紛雙倍賠償已破冰。2012年5月,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在一起教育培訓糾紛的判決中,認定教育培訓為消費行為。
  據瞭解,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以“就讀該學校不需要考試,不需要學歷,更不需要繪畫和計算機基礎,學習一學年即可掌握動漫技能,兩年即可掌握高端技能,成為職場白領,月薪5000元到8000元,保證就業”等優厚條件吸引生源。2009年4月份,簽署了就業協議的學員於昊,因為學校沒有按照承諾安排其就業,將學校告上法庭。一審法院以此案不適用消法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定參加教育培訓為消費行為,適用消法,判決濟南匯眾益智培訓學校按雙倍學費的標準賠償學員損失。
  “目前,實務界已經開始適用消法處理教育培訓糾紛。但是,對維權者來說,如何證明培訓機構存在欺詐仍是難題。”龐濤說,培訓機構與個人簽訂協議時刻意規避風險,鑽法律空子,讓消費者的維權之路變得極為艱難。  (原標題:培訓機構"保過"誇大培訓效果 虛假宣傳證明成維權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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